视障人士版本
配色方案:
图片:
字体大小:
效果:

在更改配色方案后,效果将自动被禁用

残疾乘客
返回

航空和运输安全特别信息

第12.2条检查、附加检查和复查,以确保运输安全。

运输安全框架下的检查、附加检查、重复检查、观察和(或)询问工作,应由运输基础设施运营主体和(或)承运人负责组织实施。

运输安全检查程序包含初检与复检两个阶段,检查对象涵盖:人员、车辆、货物、行李、邮件、手提行李、随身物品及其他实物。检查目的为:1) 识别疑似武器/爆炸物/违禁物品;2) 验证进入安保区域人员/车辆的法定权限。当运输基础设施主体或承运人获取非法干预行为威胁情报,或根据运输安全观察和(或)询问结果作出决定时,应实施重复检查以确保运输安全。

运输安全保障附加检查过程中,应对初检和/或复查发现的物品和物质进行识别确认。

运输安全观察与问询程序主要用于:1) 识别具有实施非法干扰行为征兆的人员;2) 排查可能用于实施非法活动的车辆及物品。

运输安全相关的检查、附加检查、重复检查、观察和(或)询问工作,应由运输安全部门授权人员负责执行。

根据本条第13款之规定,实施运输安全检查、附加检查及重复检查时,应使用以下设备:X射线电视装置、射线扫描系统、固定式/便携式/手持金属探测仪、气体分析及化学检测设备等。上述设备能够有效探测武器、爆炸物等禁止或限制进入运输安全区域及其分区的装置、物品和物质。

拒绝接受安检的人员禁止进入运输安保区域(《运输安全法》第12.2条第11-12款)。

旅客拒绝为确保运输安全而进行的检查、附加检查和复查,是单方面解除运输合同的依据。

本附件为俄罗斯联邦交通部第34号令(2025年2月4日签发)批准实施之《运输安保检查、复检、附加检查、监控及问询操作规程》的第7号附件。

1、本文件规定非运输基础设施主体但于运输基础设施内开展活动的法人及个体经营者、进入或位于运输基础设施/交通工具内人员的安全要求,以及各类运输方式与安全区相关规范。安全区设立范围包括:配备核反应装置的船舶及(或)其他浮动装置,运输核材料的船舶及(或)其他浮动装置,以及相关运输基础设施周边区域。

2、非运输基础设施运营主体但在运输基础设施内开展业务的法人实体/个体经营者,以及进入或处于运输基础设施/交通工具内的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a) 满足运输安全部队旨在确保运输安全的要求,不采取妨碍其履行公务的行动;

b) 向运输安全部队通报对运输基础设施物体或车辆的运输安全构成威胁的事件或行动。

3、除本文件第二条规定外,所有进入或在运输基础设施/交通工具内驻留的自然人,应按照《运输安全法》第12.2条第13款规定之安检、复检及附加检查规程进入运输安保区域。

4、禁止以下主体实施下列行为:非运输基础设施运营主体但在运输基础设施内开展业务的法人实体/个体经营者,以及进入或处于运输基础设施/交通工具内的人员。

а) 禁止携带武器、爆炸物或其他违禁物品进入运输安全区域。根据《运输安全法》第12.2条第13款规定的安检规则,上述物品禁止或限制进入运输安全区域或其局部区域。

b) 阻碍运输安全区内确保运输安全的技术手段的运作;

с) 禁止未经安检程序将实体物品运载上交通工具。该程序实施目的为确保运输安全。

d) 采取行动(包括使用运输工具和其他技术手段),对车辆的运行或运输基础设施的运行设置障碍,包括散布明知对运输基础设施或车辆的运输安全构成威胁的虚假事件或行动报告、 以及旨在破坏(偷窃)运输基础设施或车辆的部件,使其处于不适于运行的状态或威胁到运输基础设施实体或运输安全单位人员、乘客和其他人的生命或健康的状态;

d) 禁止将运输安全区域通行证件转交第三方。е) 禁止通过非指定通道进入运输安全区域。此类通道由运输基础设施主体或承运人设置。

f) 禁止实施模拟或实际非法干扰运输基础设施或交通工具的行为。g) 禁止使用烟火制品。h) 禁止在港口客运作业区及高危货物转运水域使用小型机动/非机动船舶(浮动装置)。高危货物种类依据俄罗斯联邦交通部批准的港口强制性规章确定。

5、非运输基础设施运营主体但在运输基础设施内开展业务的法人实体/个体经营者须遵守本规章。本条款同样适用于进出或驻留安全区的人员,该安全区设立于下列设施周边:配备核反应堆的船舶/浮动装置、核材料运输船舶/浮动装置及相关运输基础设施。

а) 应遵守为防范非法干预行为制定的特殊限制与禁令,该等规定由俄罗斯联邦政府依据《运输安全法》第12.3条第8.1款确立。其适用范围包括:配备核反应堆的特定船舶和(或)其他浮动装置、运输核材料的船舶和(或)其他浮动装置,以及相关运输基础设施。上述设施周边均设有安全区。

b) 应服从安全区内反非法干预安保人员的指令要求。该安全区设立范围包括:配备核反应堆的特定船舶和(或)其他浮动装置、运输核材料的船舶和(或)其他浮动装置,以及相关运输基础设施。同时严禁实施妨碍上述人员履职的行为。

武器弹药的运输按照航空安全手册(第 12 章 Doc 8973 «航空安全手册")(1944 年 12 月 7 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苏联国际航空运输:文件集。莫斯科,1970 年;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ICAO) 在信息和电信网络上的官方网站 — www.icao.int。根据 1970 年 10 月 1 日苏联部长会议第 836-284 号法令(以下简称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于 1970 年 11 月 14 日在苏联生效)。

武器被视为单件登记行李,需在飞机隔离舱里空运,并应由旅客按照承运人规定的费率进行支付。在没有隔热行李舱的飞机上,武器必须原封不动地放在驾驶舱内,或放在一个特殊的容器内,容器必须密封或不密封。如果飞机上没有隔离包厢,承运人必须在携带武器的乘客购票时告知乘客飞机上对作为行李携带武器的限制。

武器在空载状态下运输时必须持有:俄罗斯联邦政府1998年7月21日第814号批准的俄罗斯联邦境内民用和军用武器弹药周转规则 (俄罗斯联邦立法汇编,1998年第32期,第3878条;2018年第21期,第3023条) (以下简称民用和军用武器周转规则) 第77段规定的民用和军用武器执照或许可证; 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认证的武器储存和使用许可证副本(必要时,附上武器编号登记清单)、 区域间、全俄和国际体育文化活动和体育赛事统一日历计划、俄罗斯联邦主体、市镇体育文化活动和体育赛事日历计划、全俄和区域体育联合会日历计划以及组织运输武器弹药和体育武器的法人实体负责人的命令副本。属于免签证过境乘客的武器和弹壳的运输,这些乘客不通过俄罗斯联邦国界越过检查站边界,也不将货物越过边界,应在没有从俄罗斯联邦领土向俄罗斯联邦领土进口(出口)武器许可的情况下进行。

无证购买的武器和(或)不需要在负责武器交易的联邦行政当局或其领土机构登记的武器,以及在没有武器储存许可证、武器储存和携带许可证或武器储存和使用许可证的情况下储存的武器,必须由承运人根据根据关于维护和公布国家民用和军用武器清册的条例第 8 款签发的合格证书,在空载状态下接受运输. 经 1998 年 7 月 21 日第 814 号俄罗斯联邦政府令批准(俄罗斯联邦立法集,1998 年第 32 期第 3878 条;2018 年第 21 期第 3023 条)(以下简称 «合格证书"),或经国家专家鉴定,确认具有文化价值的武器的真实性、或古董(古董)武器复制品或古董(古董)武器复制品符合根据 1996 年 12 月 13 日 第150-FZ 号 «关于武器 «的联邦法第 7 条颁发的具有文化价值的武器特定样(《俄罗斯联邦立法集》,1996 年,第51号,第 5681 条;2019 年,第31号,第 4439条)。

弹药与武器应分开存放。 接受的弹药口径必须与武器执照或储存、保管和携带、保管和使用特定种类、类型和型号武器的许可证规定的口径一致。一名乘客可将武器作为托运行李携带,数量不超过5件,子弹不超过1000发,重量不超过5公斤(1.4S类,归类为“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9284AN/905号Doc «危险品的安全空运”中的危险品,包装在小袋、枪套或特殊箱中,以及武器制造商的特殊包装中)(对于外国公民,以狩猎和参加体育赛事为目的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境内的武器运输到相关赛事的场地是在可锁定的情况下进行的)。不允许将几件装有武器和子弹的行李合并为一件或多件行李。重量超过5千克的弹壳只允许作为危险品运输,并按照“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8Doc9284AN/905“危险品安全空运”的“危险品安全空运技术说明”的要求清关。

禁止在民航飞机上携带带有爆破弹或燃烧弹的弹药、气体武器弹壳以及装有催泪或刺激物质的装置。

1. 出于安全原因,以下物品禁止携带至航空器乘客客舱和带入限制出入的安保区域:

a) 可能用于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或威胁航空器飞行安全的爆炸性和燃烧性物质及装置,包括:

    • i) 弹药;
    • ii) 雷管;
    • iii) 引爆装置和导火索;
    • iv) 爆炸装置模型或仿制品;
    • v) 地雷、手榴弹及其他军用爆炸装置;
    • vi) 烟火制品,包括烟花;
    • vii) 发烟罐或发烟筒;
    • viii) 炸药、火药和塑性炸药;

b) 旨在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或可能被误认为此类装置的枪支、火器及其他装置,包括火器零部件和弹药(自制、单发武器,例如使用可能难以识别的3D打印技术制造的武器)。其中包括:

    • i) 所有类型的火器,包括手枪、左轮手枪、步枪和猎枪;
    • ii) 可能被误认为真枪的玩具枪、模型和仿制火器;
    • iii) 火器的零部件,望远镜瞄准具除外;
    • iv) 压缩空气和二氧化碳气瓶气枪,包括弹丸枪、豆弹枪、步枪和手枪;
    • v) 信号枪和发令枪;
    • vi) 电击装置和自制装置;

c) 化学物质,例如:

    • i) 使人丧失能力或瘫痪的化学物质、气体和喷雾剂,例如梅斯毒气、胡椒喷雾、酸雾、驱动物喷雾和催泪瓦斯;
    • ii) 混合时可能因反应而产生危险的化学物质(自燃反应);
    • iii) 无论是否归类为危险品,均对生命或财产构成危险的化学物质;

d) 带有尖头或利刃的物品,以及可投射物体的装置,可能用于造成严重人身伤害,包括:

    • i) 设计用于砍劈的物品,如斧头、切割器和切肉刀;
    • ii) 冰斧和冰镐;
    • iii) 剃须刀片和美工刀;
    • iv) 弓、弩和箭;
    • v) 鱼叉枪和水下猎枪;
    • vi) 弹弓和投石索;
    • vii) 刀刃长度超过6厘米的刀具;
    • viii) 刀片长度超过6厘米的剪刀(从枢轴点测量);
    • ix) 带有尖头或利刃的武术器材;
    • x) 剑和马刀;

e) 可能用于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或威胁航空器飞行安全的工作工具,包括:

    • i) 撬棍;
    • ii) 钻头和钻头,包括无线便携式电钻;
    • iii) 刀片或杆长超过6厘米、可用作武器的工具,例如螺丝刀和凿子;
    • iv) 锯,包括无线便携式电锯;
    • v) 喷灯;
    • vi) 射钉枪和打钉枪;

f) 可用于击打并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的钝器,包括:

    • i) 棒球棒和垒球棒;
    • ii) 各种类型的警棍,如硬质、柔性和加权的强光手电筒;
    • iii) 武术器材;

g) 关于锂电池安保控制措施的指导材料中列出的锂电池。

2. 出于飞行安全原因,可能用于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或威胁航空器飞行安全的爆炸性或燃烧性物质或装置,禁止在航空器货舱内运输(可能存在特定条件下给予豁免的规定),包括:

a) 经运营人许可,某些类型的弹药可在符合《航空安全运输危险品技术细则》(文件号 Doc 9284)第8部分第1章第1.1.2段规定的条件下作为托运行李运输;

b) 雷管;

c) 引爆装置和导火索;

d) 地雷、手榴弹及其他军用爆炸装置;

e) 烟火制品,包括烟花;

f) 发烟罐或发烟筒;

g) 炸药、火药和塑性炸药。

除手提行李外,允许免费携带进入航空器客舱的附加物品
  • 女士手提包或公文包
  • 飞行途中阅读的印刷出版物
  • 便携式电脑、照相机、摄像机、移动电话
  • 婴儿食品、旅行摇篮、折叠式婴儿车
  • 雨伞或手杖
  • 外套
  • 西装袋
  • 折叠式轮椅、拐杖(如需要)

建议向承运航空公司核实手提行李运输规定,并确认所有物品符合客舱携带要求。

禁止携带进入手提行李的物品

下列物品严禁作为手提行李携带进入客舱:

  • 可用作攻击性武器的尖锐/锋利物品
  • 打火机
  • 液体容器容量超过100毫升(即使未完全装满)
  • 每位乘客携带液体总量不得超过1升
  • 酒精类饮料(机场免税区域购买除外)

例外情况:飞行必需药品、婴幼儿食品及特殊膳食

液体及电子设备运输建议

请将拟携带于手提行李中的液体物品装入透明塑料袋,并在安检时单独出示。请注意:液体容器标称容量不得超过100毫升。乳霜、凝胶、剃须泡沫与蜂蜜等物品均按液体类管理。

机场免税店采购的液态物品须封装于专用密封袋内。该密封袋在抵达目的地机场前不得拆封。

安检过程中需单独接受检查的电子设备(含笔记本电脑、摄像器材等),应预先放置在便于快速取用的包内位置。

锂电池运输规定

含锂电池的便携式充电设备(包括外置电池、移动电源、便携式应急启动电源)必须作为手提行李运输。须采取短路防护措施:保持原厂封装状态,或通过绝缘处理(如使用胶带包裹电极端子,或采用独立塑料封装)。同时须严格遵循锂电池运输规范要求。

每块电池必须符合以下参数要求:

  • 锂金属电池的锂含量不得超过2克。
  • 锂离子电池的额定能量不得超过100瓦时。
  • 额定能量100-160瓦时(含)的电池经承运航空公司特别批准后,允许携带数量不超过两件。

禁止运输锂含量超标或额定能量超过160瓦时的便携式充电设备及备用锂电池。

使用锂离子电池驱动轮椅的乘客,经航空公司特别批准后,可在手提行李中携带:1块额定能量不超过300瓦时的备用电池,或2块均不超过160瓦时的电池。电池电极必须采取防短路及防机械损伤保护措施。

禁止在托运行李中运输便携式充电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外置电池、移动电源、便携式启动电源)。

额定能量计算公式如下:

1瓦时(Wh)=1伏(V)×1安时(Ah)。

1、禁止机组人员和乘客在托运行李和乘客随身物品中携带以下危险物质和物品登机:

1)炸药、放炮装置及装有其的以下物品:各种火药,包装和数量不限;实弹(其中包括小口径的);催泪枪弹药;雷管(狩猎雷管);烟火器材:信号弹和照明弹;信号子弹、着陆用的烟幕筒、烟幕子弹、烟幕筒、爆破手火柴、电光花、响墩;梯恩梯炸药、炸油爆药、梯恩梯、硝氨炸药及其他炸药;引信管、起爆管、电雷管、电燃爆管、爆线、导火线等;

2)压缩及液化气体:民用燃气(丁烷、丙烷)及其他气体;神经毒气/催泪性气体罐等。

3)易燃液体:丙酮、汽油、易燃石油产品样品、甲醇、乙酸甲酯(甲基醚)、二硫化碳、醚、乙二醇单乙醚;

4)可燃性固体:易自燃物质、与水作用会产生易燃气体的物质:钾、钠、金属钙及其合金、磷酸钙等; 白磷、黄磷和红磷以及所有其他归类为易燃固体的物质;

5)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胶体硝化纤维,颗粒或片状,干或湿,含水或溶剂少于 25%; 胶状硝化纤维,块状,潮湿,酒精含量低于 25%; 干法或湿法胶体硝化纤维,含溶剂少于 30%或含水少于 20%,等;

6)有毒物质;

7)放射性物质; 

8)腐蚀性和腐蚀性物质:强无机酸:盐酸、硫酸、硝酸及其他酸;氢氟酸及其他强酸和腐蚀性物质;

9)有毒和有害物质:装在任何容器中的液态或固态有毒和剧毒物质; 布鲁克林;尼古丁;马钱子碱;四氢糠醇;防冻剂;制动液; 乙二醇; 汞,但医用温度计、标准盒装水银眼压计、水银气压计或水银压力计中的汞除外,包装在密封容器中并贴有寄件人的封条; 所有氢氰酸盐和氰化物制剂; 旋风、氰醇、砷酸酐等;其他可用作攻击乘客、机组人员以及对飞机飞行造成威胁的危险物质、物品和货物;

10)武器:手枪、左轮手枪、步枪、卡宾枪和其他火器、气枪、气动武器、电击装置、长矛、短剑、伞兵刺刀,但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和方式除外。

11)单件容器容量超过100毫升的液体(含未完全装满容器的情况),禁止通过托运行李及手提行李进行运输。

航空器禁运危险物品的完整清单载于《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ICAO Doc 9284 AN/905)。相关规定同时受《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8《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及《航空安保手册》(ICAO Doc 8973 Restricted)约束。

2.在规定条件下,机组人员和乘客可携带以下物品和物质登机:

1)托运行李允许携带:弩具、水下猎枪、冷兵器(军刀/马刀/砍刀/弯刀/佩剑/长剑/刺刀/匕首)、狩猎刀具、弹簧刀/锁定式刀具、武器仿制品。允许携带刃长超过60毫米的家用刀具及剪刀。酒精饮料(24%~70%vol)每位乘客限带5升(零售包装,总量不超过5升),24%vol以下酒精及液体需使用标识容器封装。运动/家用气雾剂单瓶不超过0.5kg/500ml,总量≤2kg/2L。允许携带密封保护的水银体温计(限1支/人)。

民用、公务以及战斗用手持射击武器和冷兵器的运输需遵守1996年12月13日第150-FZ号《俄罗斯联邦武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可用作攻击武器的物品(斧头、锯、冰镐、弩、气动武器、潜水枪等)只能放在行李中。

2)手提行李允许携带:非水银体温计;密封式水银血压计(限1支/人);铅封完好的水银气压/压力计;食品保鲜用干冰(≤2.5kg/人);3%过氧化氢溶液(≤100ml/人);安全液体/凝胶/气雾剂(≤100ml/件),需置于透明密封袋(≤1L/袋,限1袋/人)。

装在容量超过 100 毫升的容器中的液体,即使只装了一部分,也不接受运输,但以下情况除外: 药品、特殊食品、婴儿食品(包括母乳),数量以飞行期间所需为限;含有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及其前体的药品,须出示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包括欧亚经济联盟法律)和(或)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文件,确认向乘客开具的上述药品处方,注明药品名称和数量,以及航班所需的数量;如果乘客持有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包括构成欧亚经济联盟法律的法案)和(或)规定生物材料运输程序的俄罗斯联邦立法所规定的文件,则可以运输生物材料。

在安检过程中若发现《交通运输部第34号令》附件7所列第12条第5、6款规定的液体、凝胶、气雾剂,或其他禁止(或符合特定条件方可)由机组人员及乘客在托运行李或随身物品中运输的危险品、爆炸物、武器弹药等违禁物品时,运输安全部门授权人员应对涉事乘客进行问询,内容包括:药物性质、必要性认定依据、服用频率及剂量等。

在机场免税店或飞机上购买的液体必须装在安全密封(密封)的塑料袋中,以确保在飞行过程中能识别袋中物品,并能可靠地确认旅行当天是在机场免税店或飞机上购买的。

机组人员、航空从业人员、联邦及政府间专递通信人员的安检程序应通过专用安检通道或优先通道执行。

根据国际民航组织《安保手册》(Doc 8973)第22号附件第2.f项(基于1944年12月7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7制定,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1970年10月14日批准,1970年11月14日对苏联生效),机组人员可携带单件容量超过100毫升的液体、气雾剂及凝胶容器。

联邦及政府间专递通信人员可在机上携带战斗用手持射击武器、弹药及特殊装备。

运输基础设施运营单位或航空公司对高风险航班实施额外安保措施时,有权禁止在航空器客舱内携带特定物品。

禁运物品包括:螺旋锥;皮下注射针头(未提供医疗证明时);编织针;刃长<60mm剪刀;无锁定装置的折叠刀具(刃长<60mm);水银血压计;水银气压/压力计。

在对乘客进行飞行前检查时,发现可用作攻击工具但不禁止携带上飞机的危险物品和物质,由乘客打包并作为托运行李携带。

允许在飞机客舱内携带需要特别注意的物品:胶卷、照片、电视、无线电设备、电子设备、乐器、玻璃、瓷器、陶瓷制品、人体器官和组织、血液及其成分、用于治疗和诊断目的的人体生物材料样本,包括用于输血或移植的生物材料(以下简称生物材料)。

对生物材料的检查是在不打开包装的情况下进行的,通过肉眼核查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规定的文件,包括构成欧亚经济联盟法律的法案,以及(或)规定生物材料运输程序的俄罗斯联邦立法,如果怀疑存在禁止运输的物品,则不通过人工(接触)方法打开包装。

对持有适当兽医证书并允许在飞机上运输的动物、鸟类、爬行动物和其他动物代表以及运输它们的笼子进行目视检查,如果有怀疑,则采用人工(接触)方法进行检查。

在不使用技术和特殊手段的情况下,对植入刺激心脏活动装置的乘客进行人工(接触)检查。

在对飞机乘客和机组人员进行检查时发现的可自由携带但禁止在飞机上携带的危险品和物质,应在执行检查时从飞机乘客和机组人员身上发现和提取禁止携带的危险品、物品或物质的行为后予以提取,并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转移到机场专门配备的仓库中储存。

在对乘客及其手提行李进行飞行前检查时,会在机票和(或)登机牌上打上飞行前检查标记(电子客票和(或)登机牌除外),并引导乘客前往无菌区。如果登机牌是以电子方式签发的,那么有关飞行前检查的信息就会被输入信息系统,其中包括一个电子检查数据库。

根据交通基础设施安保计划,持有运输单据或按规定程序办理的登机牌及身份证件的出港航班旅客,可进入安检点(岗)。

1. 在进入检查点时,核对按规定程序签发的机票和/或登机牌,扫描登机牌上的条形码(如有),并将证件与乘客身份信息及机票、登机牌(包括条形码内所含信息)进行核对;

2. 要求乘客申报随身携带的禁止航空运输的物品和物质,以及从他人处接收待运输的物品(包裹、包装物等);

3. 要求乘客取出随身携带的金属物品(香烟盒、钥匙、香烟包等),脱下外套(大衣、夹克、雨衣、西装、毛衣、开衫、套头衫等)和帽子,解下宽度超过4厘米或厚度超过0.5厘米的腰带,脱下鞋跟高度超过2.5厘米或鞋底厚度超过1厘米的鞋子,并将所有物品放入托盘或篮子中,随后放入X光电视检查机的传送带上;

4. 要求乘客通过固定式金属探测门;

5. 对行李(包括随身物品)、外套(大衣、夹克、雨衣、西装、帽子)、腰带和鞋子进行检查;

6. 若固定式金属探测门报警,则使用手持金属探测器确认乘客衣物中金属物品的位置;

7. 被认定为潜在危险乘客的行李及随身物品需接受人工(接触式)检查。

8. 在取出并检查金属物品后,要求乘客再次通过固定式金属探测门;

9. 若再次报警,则使用手持金属探测器及人工(接触式)方法对乘客进行检查。以下情况需采用人工(接触式)检查:穿着宽松衣物遮挡身体轮廓的乘客;无法通过技术设备或专用工具确定内部物品的行李;被认定为潜在危险乘客的行李及随身物品;在特定航班面临非法干扰行为高风险时对所有乘客的检查。

乘客禁止:在航空器上携带爆炸物、有毒物质、易燃物、放射性物质及其他危险物品和物质;接受他人委托运输行李箱、包裹等物品;将行李交给陌生人保管。

在行李检查过程中,若物主不在场,运输安全部门工作人员须在两名见证人及俄罗斯联邦内务部门和/或联邦安全局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开箱检查,并依据第34号命令第26条填写《物品检查记录》或《外交邮袋检查记录》。

如接到起飞航空器面临非法干扰行为威胁的信息,须对乘客及其行李(包括随身物品)、机组人员、机上餐食、补给品、航空器设备、备件、应急救生设备、机上厨房设备、货物及邮件进行复检。

被取消航班的乘客行李需接受检查。

中转及转机乘客(包括其随身物品)在中间机场的登机前检查按常规程序进行,且必须在进入隔离区并与始发站已检乘客混合前完成。中转及转机乘客不得接触其托运行李。来自未与俄罗斯联邦签订航空安保标准互认协议国家机场的转机乘客行李,在中间机场须接受强制登机前检查,避免与始发站已检行李混合。来自已签订航空安保标准互认协议国家机场的转机乘客行李,若在中间机场地面保障期间始终处于航空安保人员监管下且无接触可能,则免于强制复检。国内航班转机乘客行李,以及从中间机场飞往境外(本条款第一段所述情况除外)的转机乘客行李,若在中间机场地面保障期间处于航空安保人员监管下且无接触可能,亦免于强制复检。若中转及转机乘客主动变更行程,其行李需复检并与乘客同机运输。

不得简化乘客(含中转及转机乘客)的登机前检查程序。人员、货物、行李、信件、邮件、机上补给品、航空器设备、备件、应急救生设备、机上厨房设备等进入交通工具安保区域前,须在交通基础设施实体(承运方)协作的检查点(岗哨)核验其进入安保区域的合法证明文件(含电子版)。

运输安全部门检查人员有权:要求乘客严格遵守俄罗斯联邦航空安保法规;在检查点入口核验乘客机票及身份证件;通过问询识别潜在危险乘客及其携带的禁运物品;对乘客、行李、随身物品、机组人员、民航工作人员、机上补给品、货物及邮件实施检查;观察乘客在检查点的行为;没收检查中发现的禁运物品;对寄存行李实施检查;提出提升检查效率的技术改进建议;按航空安保部门负责人要求开展检查质量抽查。

运输安全部门检查人员须:保持礼貌,避免损害乘客尊严;熟知并执行本检查规则;掌握识别乘客藏匿禁运危险物品的技能;依法对违规者启动处置程序;禁止未接受登机前检查者登机;确保未检人员、机组、行李、货物等不进入隔离区;熟悉技术设备操作规范;遵守设备使用安全及消防安全规定。

飞机上的货物、邮件和机上供应品在装上飞机之前,应使用技术和特殊手段进行各种类型和方法的飞行前检查,并进行控制称重。危险品的飞行前检查和运输按照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 18 «危险品安全空运"和危险品安全空运技术指南(国际民航组织文件 9284 AN/905)的要求进行。货物的飞行前检查由检查小组在货运站区域进行,并有一名货运仓库员工在场。

对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安保区域外配备的机载电源、机供品、航空器配件、航空零件、应急救生设备、机上厨房设备,应由运输安全部门授权人员使用技术设备和专用工具,在配备完善的安检点(岗)实施检查。

经检查的行李、机载电源、机供品、航空器配件、航空零件、应急救生设备、机上厨房设备、货物及邮件,应粘贴安检确认标签。

如果无法使用技术和特殊手段、人工(接触)方法或目视检查货物内容,或有信息表明离港飞机上存在非法干扰行为的威胁,运输安全处处长可根据运输安全处处长的决定检查货物内容:在安全条件下将货物装上飞机之前,在飞机飞往目的地的预计飞行时间之后至少保留两小时;在飞机飞往目的地的预计飞行时间之内,在减压舱内检查货物。对可疑货物进行第二次飞行前检查,以发现禁止在飞机上运输的物品和物质。托运货物的外包装须接受检查。外包装破损(完整性受损)的货物不得放行起飞。此类货物应接受复检。完成飞行前检查后,货物将贴上编号标签。检查结果应记录在货物、邮件和船上供应品的检查日志中。

邮件(信函)的起飞前检查应在货运站检查点或航站楼综合体检查点实施,且不得在交通基础设施安检点(岗)开启外包装。在对危险品、物品或禁止运输物质进行检查时,发现托运货物中有可自由获得但禁止在飞机上运输的物品和物质,应扣押两份(或根据需要的份数)发现和扣押飞机托运货物中禁止运输的危险品、物品或物质的行为。扣押的物品和物质连同行为副本应移交给发货人。如果货物(邮件)中含有非法制造、携带或储存的物品和物质,且规定应承担刑事责任,则应扣留货物(邮件),不允许在飞机上运输(交付)。

检查组的专家在配备有技术和特殊手段的检查点对飞机上的供应品、应急设备、机组人员和乘客的机上食品、机上厨房设备进行飞行前检查。飞机机上餐饮的飞行前检查应在货运代理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必要时,运输安全部门负责人有权在机载储备装载航空器前实施抽查。检查应编制检查记录,记录内容应包含观察结果和/或访谈结论。检查报告一式两份。一份检查记录移交配餐车间,另一份交予运输安全部门。在完成飞机机上餐饮的飞行前检查后,每个集装箱都贴上编号标签,并在托运单及其副本中注明检查情况。货物、邮件、机载储备、应急救生设备及机载电源装载航空器的监管工作,由运输安全部门人员负责执行。

飞机货物、邮件、机载库存、应急供应品和机上食品不得含有禁止在飞机上运输的物品和物质。

航空器检查应在下一个航班(飞行)准备阶段实施,须在乘客登机前完成装载操作(含货物、行李、邮件、机载餐食、机供品、航空器配件及航材装载)。中转飞行期间,待乘客离机后,可在航空运输中转设施的机场执行检查。检查结果需登记至交通工具检查日志。该日志的推荐格式见本规则附件6。

行李舱检查应在装载行李、货物、邮件、机载餐食、机供品、航空器配件及航材前完成。

为防止未经授权进入交通安全区域,客舱检查应于航空器上所有乘客及机组成员离机后实施。

航空器在中转机场停放期间接受检查时,押运文件的联邦专递通信武装人员有权留驻机内。

人员及货物、行李、信件、邮件、机供品、航空器配件、航材、应急救生设备、机载厨房设备进入交通安全区域前,应进行文件核对和/或查验。需核查证明被检物在交通安全区域存在的法律依据文件(含电子形式文件)。查验工作应在交通基础设施主体技术协作单位——交通基础设施设施(承运人)的安检点(岗)实施。

进行航空器复检

重复检查可采取全面检查或抽样检查方式实施。 如果收到情报称飞行中的飞机上有意图劫持(劫持)飞机的人、爆炸装置或爆炸物,或其他对航班和乘客构成危险的货物和物品,行李(包括乘客携带的物品)、飞机上的供应品、货物和邮件在抵达机场(出发地、目的地或中转地)后应接受复检。重复检查应由交通基础设施运输安全部门的授权人员,在抵达机场或航空器上使用技术设备及专用器材实施,检查应在机场指定专用停机位完成。

俄罗斯联邦交通部第34号命令《运输安保检查、复检、附加检查、监控及问询操作规程核准令》(2025年2月4日颁布)

根据2007年2月9日N 16-FZ《运输安全法》(以下简称《运输安全法》)第12.2条第13和14部分,并考虑到按运输类型确保运输安全的要求,制定了为确保运输安全而进行检查、附加检查、复查、观察和(或)问询的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包括设施(领土)的反恐保护要求,同时考虑到不同类别交通基础设施的安全级别(以下简称"要求")、确保运输基础设施在设计和建造阶段的运输安全的要求(以下简称"设计和建造阶段的要求")、按运输类型分列的个人在运输基础设施或车辆上旅行或停留的运输安全要求、以及根据运输安全法第8条制定的运输安全法第12.3条第8.1部分(以下简称"运输安全要求"),在个别船舶和(或)其他装有核反应堆的水上船只或运输核材料的船舶和(或)其他水上船只、运输基础设施周围设立的安全区。

为保障交通安全,检查、附加检查及重复检查应在专用区域实施。该区域应配备固定式和/或便携式手持检查设备(以下简称检查设备)及其他交通安全技术设备(以下简称安检点)。检查应依照交通基础设施设施及交通工具的交通安全保障计划(证书)执行,以许可被检物进入交通安全区域。

运输安全检查及复检过程中,需对下列对象实施安全查验:人员、车辆、货物、行李、邮件、手提行李、随身物品及其他实物(以下简称检查对象)。该程序旨在:1) 识别外观特征与武器/爆炸物/其他违禁装置相似的物品;2) 核查进入运输安全区域的人员/车辆准入资质。

在为确保运输安全而进行的附加检查(以下简称 «附加检查")过程中,应采取措施确认在为确保运输安全而进行的检查和(或)复查中发现的物品和物质。实施附加检查及批准被检物进入交通安全区域(或其部分区域)的权限,应由运输安全部门负责实施检查的授权人员作出决定。

应被检查人员要求,附加检查应在具备保密条件的场所分区内实施,涵盖对人员个体、手提行李及其随身物品的检查程序。

当运输基础设施实体或承运人收到有关非法干扰行为威胁的信息时,以及根据为确保运输安全而进行的观察和(或)访谈结果决定进行复检时,应进行复检。严禁未经授权接触已完成检查、附加检查、重复检查(如适用)并获准进入运输安全区域分区的受检物品。同时禁止将此类物品与未完成安检程序或未获准入区的受检物品混放。

为确保运输安全而进行的观察和(或)面谈(以下简称 «观察和(或)面谈")旨在查明其行为显示有准备实施非法干扰行为迹象的个人,以及发现可能被用于实施非法干扰行为的车辆和其他物质。根据观察和/或问询结果,决定是否进行附加检查或重复检查。

安全观察与问询的实施要点包括:1) 监测人员异常行为特征(如过度紧张、焦虑、攻击倾向等);2) 对涉嫌预谋非法干扰行为的人员开展针对性问询。

本附件为俄罗斯联邦交通部第34号令(2025年2月4日签发)批准实施之《运输安保检查、复检、附加检查、监控及问询操作规程》的第一号附件。

1. 武器清单: 1.1.军用武器及其主要部件,以及此类武器的弹药。1.2.民用和军用武器。1.2.1.民用武器及其主要部分; 1.2.2.自卫武器; 1.2.3. 滑膛长管火器:作用有限的火器(手枪、左轮手枪、无枪管装置);瓦斯手 枪和左轮手枪;装有催泪或刺激物质的机械雾化器、气雾剂和其他装置;电击装置和 火花抑制器。1.2.4.运动武器:带膛线枪管的火器;滑膛火器;枪口能量超过 3 焦耳的气动武器;冷兵器和投掷武器。1.2.5.猎枪分类:长管膛线枪械;长管滑膛枪械;长管组合式枪械(膛线与滑膛复合结构),含可替换/嵌入式膛线枪管型号;气动式枪械。1.2.6.信号武器。1.3.仅为出口而生产的符合进口国要求的武器; 1.4.现役武器及其主要部分; 1.4.1.枪械分类:短管滑膛/膛线式;长管滑膛式;有限杀伤型枪械。1.4.2.现役枪支的主要部分。1.5.冷武器。文化教育用途武器:具备文物价值的武器类别。包含古董武器、古董武器复制品、古董武器仿制品及已注销武器。

2.爆炸物清单 2.1.烟火装置:1) 白蚁装置、火绳和止动绳;2) 照明和光照装置;3) 信号装置;4) 烟花装置;5) 烟雾装置;6) 自动烟火装置;7) 仿烟火装置、仿训练装置和其他装置。2.2.爆炸物:1) 爆炸性的;2) 工业炸药;3) 起爆炸药;4) 基于氮化合物和其他混合物的简易炸药,无论有无起爆手段;5) 高氯酸盐;6) 绵、烟雾和其他火药。2.3.爆炸装置的组成部分:1) 固体推进剂装药; 2) 起爆装置:机械点火装置;机械引爆装置;基于起爆装置的推杆。2.4.弹药和爆炸装置的其他部分:1)弹药检查器;2)检查器(雷管)。

3.禁止或限制移入运输安全区或其部分的其他装置、物品和物质清单 3.1.含有危险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和物质: 含放射性同位素的化合物和物品;α和中子辐射源;β辐射源;γ和制动辐射源;典型α辐射源;典型β辐射源;γ辐射源(基于铯、钴同位素); 封闭式放射性核素热源;基于α辐射放射性核素的封闭式放射性核素热源;基于β辐射放射性核素的封闭式放射性核素热源。3.2.含有危险化学制剂的物品和物质: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亚当石;硝酸;乌头;乌头碱;氨水;乙酸酐;砷化氢;阿西啶(3-奎宁环乙酸酯); BZ — 3-苄基奎宁环酯;溴化氢;布鲁金;毒气, (英语VX), EA 1701--O-乙基-S-2-二异丙基氨基甲基膦酸盐;六氟化钨;玻尿氨--碱、樟脑酸盐(L-托品丙酸盐(樟脑酸盐))、硫酸盐(L-托品丙酸盐(硫酸盐)); 甘粉(1,3-二氟丙醇-2 (1) 70-75%,1-氟-3-氯丙醇-2 (2) 10-20%);芥子气(芥子气);I-M 液体(乙基纤维素 50%,甲醇 50%);含氯化钠、硝酸铀酰、4-氯苯甲醛的液体;沙林和佐曼;蛇毒;二硼烷;异黄樟脑-卡巴胆碱(N-(β-氨基甲酰氧乙基)-三甲基氯化铵);来苏儿苷;路易斯酸;顺丁烯二酸酐;巯基乙醇;甲醇;砷酸酐及其衍生物,包括其剂型;砷酸酐及其衍生物,包括其剂型; 新胂凡纳明(5-(3-(3-氨基-4-氧苯基胂)-2-羟基苯胺甲基磺酰);全氟异丁烯;胡椒醛;Promeran(3-氯汞-2-甲氧基丙基脲)及其不同剂量的剂型;纯化蜂毒;蓖麻毒素;金属汞和汞盐;黄樟脑;二氧化硫;硫酸;硫化氢;硫化碳;CN:氯苯乙酮;CS:邻氯亚苄丙二酸二腈;CR — 二苯并氧氮杂卓;氢氰酸(氰化氢)、Cyclone-B 和金属氰化物;氢溴酸东莨菪碱;硝酸马钱子碱及其不同剂量的剂型;合成级、工业级和食品级乙醇,不适合用于酒精饮料;克拉沙夫卡生物碱总和;焦磷酸盐;氰化物和罗丹酸盐;铊及其盐类;四羰基镍;四乙基铅及其与其他物质(乙液及其他)的混合物,含铅汽油除外;三氯化磷;三氟化硼;光气和二光气;磷化锌;白磷(黄磷);氰化铁;氟和氟代强有机酸;氟化氢(氢氟酸);甲醛;氯仿(三氯甲烷);氯和氯代强有机酸; 氯化硼;氯化氢(盐酸);氯化苦;氰化氢;氰酸和三聚氰酸,氟代和氯代;氰熔剂;金鸡纳素;草酸;七叶树提取物;麦角新碱及其盐类;麦角胺及其盐类;乙基高氯酸;环氧乙烷;乙二醇。3.3.含有危险生物制剂的物品和物质:3.3.1.细菌(包括立克次体病和衣原体):炭疽杆菌,A22(炭疽);巴顿菌,A79.0(战壕热);布鲁氏菌,A23(布鲁氏菌病);马来伯克霍尔德氏菌,A24. 0(伤寒);假马来伯克霍尔德氏菌,A24(类鼻疽);土拉氏弗朗西斯菌,A21(土拉菌病);伤寒沙门氏菌,A01.0(伤寒);志贺氏菌,A03(志贺氏菌病);霍乱弧菌,A00(霍乱);鼠疫耶尔森菌,A20(鼠疫);烧伤科克西氏菌,A78(基热); 恙虫病(Orientia tsutsugamushi),A75.3(蜱传斑疹伤寒);丙型立克次体(Rickettsia prowazekii),A75(流行性斑疹伤寒);立克次体(Rickettsia rickettsii),A77.0(落基山斑疹热);鹦鹉热衣原体(Chlamydia psittaci),A70(鹦鹉热)。3.3.2.真菌:球孢子菌病(Coccidiodes immitis),B38(球孢子菌病)。3.3.3.致病病毒:由汉坦病毒/韩国和其他出血#热引起的疾病,A98.5;其他病毒性肺炎,J12.8;克里米亚出血热(由刚果病毒引起),A98.0;裂谷热,A92.4; 埃博拉病毒病,A98.3;马尔堡病毒病,A98.4;淋巴细胞性脉络膜炎,A87.2;胡宁,A96.0(阿根廷出血热);马古波,A96.1(玻利维亚出血热); 拉沙热,A96.2;蜱传病毒性脑炎/俄罗斯春夏脑炎,A84.0/A84;登革热,A90/91;黄热病,A95;鄂木斯克出血热,A98.1;日本脑炎,A83.0;西方马脑炎,A83.1;东方马脑脊髓炎,A83.2;基孔肯雅病毒引起的疾病,A92.0;奥宁-尼永热, A92.1;委内瑞拉马脑脊髓炎,A92.2;大水痘,B03(天花);猴痘病毒引起的感染, B04;白痘(天花病毒的变种);流感和肺炎,J10,11。3.3.4.原生动物:Naeglaeria fowleri,B60.2(非淋);Toxoplasma gondii,B58(弓形虫病);Schistosoma species,B65(血吸虫病)。

3.4.装有爆炸物的物品 3.4.1.民用和军用武器弹药:1) 民用自卫武器弹药:长管滑膛火器的外力作用;有限火器(手枪、左轮手枪、无枪管装置)的外力作用;气体作用;2) 轻型和音响子弹; 3) 民用运动和狩猎武器子弹:膛线火器;滑膛火器;气动火器;4) 武器信号弹:枪支;信号; 5) 工业用枪支弹药,结构类似于枪支; 6) 军用枪支弹药:滑膛枪和膛线短管;有限枪支;7) 根据进口国技术要求生产的仅用于出口的弹药; 8) 测试弹:用于膛线武器;用于滑膛武器。

3.5.结构特征与制式武器、气动武器及冷兵器相似的制品,以及可能被用作非法干预工具的仿制武器。但以下情形除外:为保障运输基础设施/交通工具运行维护需要而携入安全区的物品;经认证的民用/工业制品;以及符合 GOST R 51687-2021 俄罗斯联邦国家标准第3-4章规格参数的餐具。不锈钢制餐具和厨房用具。本标准为通用技术规范,经俄罗斯联邦技术规范与计量署2021年11月30日第1654-ст号令批准,自2022年3月1日起强制实施。

检查对象—自然人越过运输安全区自由出入区边界以及在其境内逗留的理由,是没有携带武器、爆炸物或其他禁止或限制进入运输安全区的装置、物品和物质清单所列的违禁或限制物品和物质、 本命令(以下简称 «清单")批准的无合法理由运输的货物,以及符合运输安全要求的货物

检查对象—自然人—跨越运输安全区技术部门或运输基础设施的关键部分和车辆的边界,以及他们在运输安全区相关部分领土上的存在的理由是:持有永久通行证或一次性通行证,以及按照既定程序签发的在检查、附加检查和复查时有效的身份证件、清单所列物质,但本命令规定可以移动相关物品和物质的情况除外;此类人员应满足运输安全要求。

检查对象—自然人—跨越运输安全区运输部门的运输基础设施和车辆边界,以及他们在运输安全区这部分领土上的理由是:持有永久通行证或一次性通行证和身份证件或身份证件和运输(旅行)证件、 按照既定程序(包括电子形式)签发的登机牌(如需要),在检查、附加检查和复查时有效;这些人员未持有违禁或限制物品和物质、清单所列物品和物质,但本命令规定可以移动相关物品和物质的情况除外;这些人员满足运输安全要求

检查对象—其他物质对象—跨越运输安全区运输和技术部门或运输基础设 施和车辆关键要素边界的理由,以及这些检查对象在其领土上存在的理由是 在检查、补充检查和复查时,有正式签发并有效的运输单据和(或)有关物资的通行证;在这些有形检查对象中没有清单所列的违禁或限制物品和物质,在没有法律依据或违反适用于航空、海运、河运、铁路、公路和公路运输、城市陆地电力运输、地铁的监管法令所规定的运输规则(程序、条件)以及检查对象所有者所规定的运输规则的情况下被运入运输安全区或其部分。

对植入心脏刺激装置的个人和残疾人,如果他们有医疗文件,(或)如果他们告知检查人员使用检查手段对这些人进行检查的禁忌症,则进行人工检查(接触)。

检查员工有义务:在进行检查、附加检查和复查时了解并遵守本规则; 根据运输安全计划,参与保护运输基础设施和车辆免受非法干扰; 查明企图实施和准备实施非法干涉其履行公务的行为,以确保运输基础设施和车辆的运输安全;核对和(或)核查文件,评估确保运输安全的技术手段所显示的数据、 侦查准备实施非法干扰行为或非法干扰运输基础设施和(或)运输工具的行为;不允许违反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其他规范性法案关于此类运输工具运输程序和条件的规定,运输武器、爆炸物或列入禁止运输清单的其他装置、物品和物质; 对检查对象(自然人)细心礼貌,不允许有侮辱其尊严的行为;不允许损坏有形检查对象、文件和通行证;协助执法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完成分配给他们的任务,以确保运输基础设施对象和车辆的运输安全、 确保作为实施非法干扰行为工具的物品、物质和文件以及实施非法干扰行为地点的安全;按照操作说明使用确保运输安全的技术手段; 向俄罗斯内务部领土机构的授权单位通报被抓获的实施非法干扰行为或准备实施非法干扰行为的人员,以及在检查人员执行确保运输安全的公务时对其进行抵抗的人员; 向俄罗斯内务部和俄罗斯联邦安全局领土机构的授权单位通报发现和识别清单所列武器、弹药、爆炸物或爆炸装置、有毒或放射性物质的情况以及移动这些物质的人员的情况;参与采取措施,确保构成国家机密的信息以及运输基础设施和车辆的运输安全计划所载信息的安全。

检查人员在其公务范围内有权:要求前往或乘坐运输基础设施和车辆的自然人遵守运输安全要求;根据自然人身份检查身份证件,以及在检查站检查自然人、运输证件、通行证和其他证件,以查明自然人通过(通行)和(或)将检查物品带入运输安全区或其部分,或其在运输安全区或其部分存在的理由; 在检查站以及运输安全区内对运输基础设施和车辆或其部分进行检查、补充检查和对检查对象进行复查; 根据运输安全计划,在执行公务时防止实施非法干扰行为和为实施非法干扰行为做准备,以确保运输基础设施和车辆的运输安全;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使用武力、特殊手段和火器。

在接受检查、附加检查和复查、检查站面谈、检查站检查时,检查对象为自然人:应运输安全部门工作人员的要求出示有效的通行证、运输证件和身份证件;以及进入运输安全区的运输基础设施和(或)车辆、外衣、鞋袜、头饰、衣服下的物品;以及机动车辆、自走式车辆、机器和机械或其部件,进行检查、附加检查和复检; 接受安检设备的检查,包括在运输安全单位员工提出额外要求时,再次接受安检设备的检查; 满足检查人员的要求,防止携带(偷运)清单所列物品和物质进入运输安全区的运输基础设施和(或)车辆或其部分;满足检查人员的要求,防止没有合法理由的自然人和车辆通过(通过)运输基础设施和(或)车辆或其部分进入运输安全区;回答执行监视和(或)面谈的员工提出的问题,以确定这些个人与实施或准备实施非法干扰交通基础设施和/或车辆的行为之间的联系。

如果乘客在飞行期间转运武器、弹药和弹药筒或特殊工具,其验收、发放、检查和登记均在交通基础设施的交通安全区内专门指定的房间内进行。如果乘客将禁止携带的物品和物质转移到航空运输工具上临时存放,则在运输基础设施的运输安全区内专门指定的房间内接受、发放、检查、处理和存放这些物品和物质。

在对自然人及其行李、手提行李和所运物品进行检查时,应根据确保交通基础设施运输安全计划,在检查站、交通基础设施运输安全区的运输或技术部门边境哨所采取以下措施:检查通行证、运输证件,将身份证件与乘客身份和运输证件进行核对。观察和(或)面谈,旨在发现自然人可能与实施或准备实施非法干预行为有关的迹象,以及在发现自然人--检查对象--的行为特征,如更加紧张、焦虑、烦躁不安时进行观察和(或)面谈。根据观察和(或)面谈的结果,决定进行进一步的搜索。

对自然人(检查对象)的要求: 将含有金属、手机、便携式和平板电脑、照片、视频、电影、无线电设备的物品摆放在检查托盘(篮子)中; 将外衣、头饰、皮带、腰带、皮带、鞋(对于宽度小于 4 厘米、厚度小于 0.5 厘米的皮带和腰带,以及鞋跟高度小于 2.5 厘米、鞋底厚度小于 1.0 厘米的鞋,此要求为提示性要求)取下并放入检查托盘(篮子),在检查站、运输部门边境检查站必须执行本项规定; 将检查托盘(篮子)和其他随身携带的物品(检查对象)放在 X 射线电视装置的传送带上;通过固定式金属探测器的框架。

对无线电设备、影视器材、摄影器材、音视频设备、移动电话及个人计算机的检查可采取补充检测方式。应使用爆炸物探测装置,并通过通电启动测试功能。乐器的检查须与其包装箱(盒)分离实施,具体操作应按照本规则第28条所述方法执行,配合爆炸物探测设备及安检旋转镜进行检测。

乘客接受检查时,检查人员会在乘车文件或登机牌上注明旅客已通过检查。如果登机牌是电子签发的,则应将此类信息输入电子检查数据库(如果技术上可行); 如果检查对象—通过检查的乘客—从运输安全区的运输部门转移到运输安全区的另一 部分,除运输技术决定的情况外,通过检查的运输证件上的标记将被取消。如果登机牌是以电子方式签发的,乘客通过检查的信息将从电子检查数据库中删除;

执行公务的民用航空器机组人员如果持有民用航空器机组人员证书和飞行任务(或外国航空公司民用航空器机组人员的一般声明),则允许接受检查。机组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如果没有通行证,进入运输基础设施的运输安全区或其一部分的合法理由是符合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标准的民用飞机机组人员证书,以及永久通行证、飞行任务或一般声明(针对外国航空公司民用飞机机组人员)的要求。

严禁为未按时登机或逃票的乘客运送行李。未到登机点报到或逃票乘客的行李应接受第二次检查。如果过境和中转乘客,包括其随身物品和行李,在运输基础设施接受检查,则应在进入运输基础设施和(或)车辆的运输安全区的运输部门之前,以及在与该运输点为起点的受检物品混合之前,在检查站、哨所进行检查。中转和过境乘客在主动改变飞行路线时,其行李须接受检查,并与行李所有人乘坐同一航班离境。

持有有效兽医证明并获准进行航空运输的动物、禽类、爬行动物等活体生物及其运输用笼(箱),须采取特殊检查方式。检查过程中应使用爆炸物探测装置实施检测。

在民航机组人员及乘客安检过程中发现的流通物品,若属航空禁运物且当事人拒绝自行移出安保限制区时,安检人员应依法予以没收并填写《查获记录单》。所有查获的航空禁运危险品、违禁物品或物质均须登记至《查获记录登记簿》,没收物品应依据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暂存于没收物品临时存放室。不允许简化检查、补充检查和复查的程序

第205条。恐怖行为;第 205.1 条。协助恐怖活动;第 205.2 条。公开号召进行恐怖活动、公开为恐怖主义辩护或宣传恐怖主义;第 205.3 条。为开展恐怖活动提供培训;第 205.4 条。组织和参加恐怖主义团体;第 205.5 条。组织恐怖组织的活动和参与恐怖组织的活动;第 205.6 条。未报告罪行;第 206 条。劫持人质

第207条。故意谎报恐怖行为;第 207.1 条。公开传播关于危及公民生命和安全情况的故意虚假信息;第 211 条。劫持空运或水运船只或铁路机车车辆;第 263.1 条。违反运输安全方面的要求。

第11.3.1条。违反航空安全要求
  1. 除本条第 2 至 4 部分规定外,不遵守或违反航空安全规范、规则或程序,将对官员处以1000至2500卢布的行政罚款;对法人处以2000至5000卢布的行政罚款。
  2. 未采取措施维护机场、航空港或直升机着陆场的控制区或限制出入区或地面设施的围栏,将对官员处以 2 000 至 4 000 卢布的行政罚款;对法人处以 4 000 至 10 000 卢布的行政罚款。
  3. 如不采取措施防止人员、手提行李或行李、货物、邮件、未经检验的机载用品或禁止飞机运输的物品或物质进入飞机,将对官员处以 2 000 至 3 000 卢布的行政罚款;对法人处以 10 000 至 50 000 卢布的行政罚款。
  4. 在飞机上运送或协助运送人员、手提行李或行李、货物、邮件、未经检验的机上用品或禁止在飞机上携带的物品或物质,将被处以行政罚款,公民罚款金额为1000至3000卢布,官员罚款金额为10000至30000卢布。
第11.15.1条。违反运输安全方面的要求。
  1. 因疏忽而未履行确保运输安全的要求或未履行遵守运输安全的要求,如果这些行为(无为)不包含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则应向公民处以 3 000 至 5 000 卢布的行政罚款;官员--20000至 30000卢布;个体企业家--30000至 50000卢布;法人--50000至 100000卢布。
  2. 屡次实施本条第 1 部分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将对公民处以 5000 至 10000 卢布的行政罚款;对官员处以 30000 至 50000 卢布的行政罚款; 个人企业家--50000卢布至 70000卢布或行政停业90天;法人--100000卢布至200000卢布或行政停业90天。
  3. 故意实施本条第 1 部分规定的行为(无为)--将对公民处以 20000至 30000卢布的行政罚款,并可没收或不没收行政违法工具或物品,或处以 10 天以下的行政拘留; 官员--50000卢布至100000卢布,或行政拘留10天以下;个体工商户--100000卢布至150000卢布,没收或不没收行政违法工具或物品,或行政停业90天以下; 法人实体--20000 卢布至 50000卢布,可没收或不没收行政违法的工具或物品,或行政暂停活动 90 天。

备注。对于本条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未成立法人实体而从事企业活动的人员应作为法人实体承担行政责任。

第11.17条。违反公民航空运输行为准则
  1. 违反在飞机上摄影、录像和拍摄或使用无线电通信设备的规定,将被警告或处以 100 卢布的行政罚款并没收影片。
  2. 飞机上的人员不遵守飞机指挥官的合法命令,将被处以 2 000 至 5 000 卢布的行政罚款或最多 15 天的行政拘留。
第785条。货物运输合同 
  1. 根据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承诺将发货人委托给他的货物运送到目的地,并将货物交给有权接收货物的人(收货人),发货人承诺支付固定的货物运输费用。
  2. 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通过起草并向货物发运人签发提单(提单或相关运输法规或规范规定的其他货物单据)来确认。
第786条。乘客运输合同 
  1. 根据乘客运输合同,承运人承诺将乘客运送到目的地,如果乘客交接了行李,还承诺将行李运送到目的地并交给有权接收行李的人;乘客承诺支付固定的旅费,如果乘客交接了行李,还承诺支付行李运费。
  2. 乘客运输合同的签订以机票为凭证,乘客行李的交接以行李收据为凭证。机票和行李收据表格按照运输章程、法规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方式制作。
  3. 根据相关运输法规、法典或其他法律规定的程序,乘客有权:免费或以其他优惠条件携带儿童;在规定范围内免费携带手提行李;根据运价收费托运行李。

自 2017 年 12 月 16 日起对第 786 条第 4 款进行了补充。- 2017 年 12 月 5 日联邦法第 379-FZ 4好。在俄罗斯联邦航空法第 107.1 条规定的情况下,如果乘客被列入承运人限制航空运输的人员登记册,承运人或经承运人授权与乘客签订航空运输合同的人员有权拒绝与乘客签订航空运输合同。

莫斯科伏努科沃国际机场 宣布,为执行俄罗斯联邦政府2025年4月30日第588号《关于为设立安全区的交通基础设施设施和(或)交通基础设施设施群防范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的非法干扰行为的特殊措施》决议第5条的规定,已在"莫斯科(伏努科沃)机场"这一交通基础设施设施周边设立了安全区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