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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境管制

关于俄罗斯联邦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出入境某些问题的信息

有关跨越俄罗斯联邦国境的规定,可在俄罗斯联邦安全局边防警卫局网站上查阅。

通过国家边境的依据是持有有权进入或离开俄罗斯联邦的有效证件。

通过国境包括承认抵达俄罗斯联邦领土的人员穿越国境的合法性,或允许离开俄罗斯联邦的人员穿越国境。

运输公司(客运公司)有责任对人员进入外国的签证或其他许可证的可用性进行控制。

不得通过俄罗斯联邦国境:

  • 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不得进入俄罗斯联邦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
  • 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决定禁止其离开俄罗斯联邦的人员。

根据 1996 年 8 月 15 日 «关于离开俄罗斯联邦和进入俄罗斯联邦的程序 «的第 114-FZ 号联邦法(以下简称 «联邦法")第 7 条,俄罗斯联邦公民离开俄罗斯联邦和进入俄罗斯联邦的主要身份证件得到承认:

  1. 俄罗斯国内护照(在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规定的情况下);
  2. 出生证明(在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规定的情况下,适用于未满 14 岁的俄罗斯联邦未成年公民);
  3. 证明俄罗斯联邦公民在俄罗斯联邦境外身份的俄罗斯联邦公民护照(以下简称外国护照);
  4. 外交护照;
  5. 公务护照。

根据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以及与外国签订的协议:

  • 俄罗斯联邦公民可使用俄罗斯境内护照离境前往阿布哈兹共和国、亚美尼亚共和国、白俄罗斯共和国、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吉尔吉斯共和国和南奥塞梯共和国;
  • 俄罗斯联邦公民出境前往阿布哈兹共和国、白俄罗斯共和国、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吉尔吉斯共和国和南奥塞梯共和国时,可使用出生证明(适用于 14 岁以下的俄罗斯联邦未成年公民)。

以供参考

俄罗斯联邦政府决议中规定的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和与外国签订的协议清单,根据这些条约和协议,俄 罗斯联邦公民可凭俄罗斯国内护照和出生证明(未满 14 岁的俄罗斯联邦未成年公民)离开俄罗斯联邦:

俄罗斯联邦政府和阿布哈兹共和国政府关于俄罗斯联邦和阿布哈兹共和国公民互免签证旅行的协定(2009 年 10 月 2 日,苏呼姆);

俄罗斯联邦政府和亚美尼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俄罗斯联邦公民和亚美尼亚共和国公 民免签证旅行的协定(2000 年 9 月 25 日,莫斯科);

俄罗斯联邦和白俄罗斯共和国关于确保俄罗斯联邦和白俄罗斯共和国公民在联盟国领土上享有迁徙、选择逗留地和居住地自由的平等权利的协定(圣彼得堡,2006 年 1 月 24 日);

俄罗斯联邦政府和南奥塞梯共和国政府关于俄罗斯联邦和南奥塞梯共和国公民互免签证旅行的协定(2010 年 2 月 1 日,莫斯科);

俄罗斯联邦政府 2005 年 5 月 31 日 «关于俄罗斯联邦公民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民相互旅行 «的第 341 号决议;

俄罗斯联邦政府 2005 年 9 月 21 日 «关于俄罗斯联邦公民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公民相互旅行"的第 575 号决议。

«外国护照”是俄罗斯联邦公民的护照,证明俄罗斯联邦公民在俄罗斯联邦境外的身份,可用于离开俄罗斯联邦,直至其到期日(护照规定的日期)。

根据1997年3月14日第298号俄罗斯联邦政府令签发的父母护照(不含电子介质的外国护照)中已正式登记其信息的俄罗斯联邦未成年公民,可在无需为儿童签发单独护照的情况下离开俄罗斯联邦和进入俄罗斯联邦。

根据联邦法第 11 条,在俄罗斯联邦境外的俄罗斯联邦公民遗失旅行证件(或证件有效 期已过或无法使用)的情况下,俄罗斯联邦相关驻外领事机构将向其签发临时证件,证明其身 份并使其有权进入(返回)俄罗斯联邦(返回俄罗斯联邦证明)。

联邦法第15条规定的情况下,可暂时限制俄罗斯联邦公民离开俄罗斯联邦的权利。

俄罗斯联邦公民穿越俄罗斯联邦国境权利证件的有效期限

俄罗斯联邦公民的护照、外交护照和公务护照可用于离开俄罗斯联邦,直至其到期日(护照上规定的日期)。

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2023年12月23日第2267号批准的俄罗斯联邦公民护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4段,俄罗斯护照的有效期如下:

  • 14 岁--直至 20 岁,但须遵守条例第 24 条第 5 款的规定;
  • 20 岁--直至 45 岁,但须遵守条例第 24 条第 5 款的规定;
  • 45 岁或以上,无限期。

根据条例第 24 段第 5 分段的规定,当俄罗斯联邦公民年满 20 岁或 45 岁时,当俄罗 斯联邦公民更改其姓氏、名字、父称、出生日期(年、月、日)和(或)出生地信息时, 应按规定程序办理、 根据隶属于负责制定和实施保健领域国家政策和规范性法规的联邦执行权力机关的医疗组织的医疗委 员会根据《俄罗斯联邦公民保健基本原则法》第 451 条第 2 部分发布的关于性特征与特定性别特征一致性的医 疗意见对公民身份记录进行修改时、 护照有效期至签发新护照之日,但不得超过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 90 个日历日。

请注意,俄罗斯联邦公民持俄罗斯国内护照可前往的国家的边境当局可能不承认持证人年满 20 岁和 45 岁之后的俄罗斯国内护照的有效性。

出生证明没有有效期。

同时,俄罗斯联邦未成年公民只有在年满 14 周岁时才可凭出生证明离开俄罗斯联邦,前往与俄罗斯联邦订有相关国际条约和协定的国家。

俄罗斯联邦的相关国际条约以及与外国签订的协议中都规定了这一条件。

未成年公民进出俄罗斯联邦的程序

根据联邦法第20条,俄罗斯联邦未成年公民可与其法定代理人之一一起离开俄罗斯联 邦,除非另一名法定代理人提交了不同意出境的声明。

如果俄罗斯联邦未成年公民在没有法定代理人陪同的情况下离开俄罗斯联邦,除护照(在俄 罗斯联邦国际条约规定的情况下,俄罗斯国内护照或出生证明(适用于 14 岁以下的俄罗斯联邦未成 年公民)外,还必须携带经公证的离开俄罗斯联邦的同意书。

经公证的俄罗斯联邦未成年公民离境同意书可由其法定代理人之一签署,同意书中可具体说明离境期限和公民打算前往的国家(一些国家)。

根据联邦法第21条,法定代理人有权声明反对俄罗斯联邦未成年公民离开俄罗斯联邦。

该禁令不适用于俄罗斯联邦未成年公民在其法定代理人陪同下离开俄罗斯联邦的情况,法定代理人是俄罗斯联邦公民,且已声明不同意该未成年人离开俄罗斯联邦。

 

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可通过非司法方式撤回其不同意俄罗斯联邦未成年公民离开俄罗斯联 邦的声明。

2021年8月31日俄罗斯联邦内务部第651号命令批准了不同意俄罗斯联邦未成年公民出境申请的提交、撤回、接收和核算程序。

如果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不同意俄罗斯联邦未成年公民离开俄罗斯联邦,则其能否离开俄罗 斯联邦的问题应由法院解决。

外国未成年公民无需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即可在边防检查站独立出入俄罗斯联邦。

2023年11月22日第889号总统令批准了俄罗斯联邦公民身份问题审议程序条例,2002年11月14日 关于批准俄罗斯联邦公民身份问题审议程序条例的第1325号总统令和2011年4月13日 «关于俄罗斯联邦未成年人权利和利益保护补充措施 «的第444号总统令被宣布无效。

根据上述条例第 173 和 174 款,俄罗斯联邦未成年公民(未满 14 周岁)在离开俄罗斯联 邦时,其出生证上的俄罗斯联邦公民身份应由以下文件之一证明:

  • 在出生证明上加盖俄罗斯联邦公民身份事务主管机构官员的印章,以确认具有俄罗斯联邦公民身份;
  • 出生时获得俄罗斯联邦国籍的证明;
  • 由外国授权机构签发的文件(附俄文译文),文件上盖有俄罗斯联邦公民身份确认章,并由负责俄罗斯联邦公民身份事务的机构官员加盖该机构的印章;
  • 俄罗斯联邦公民的护照,包括证明俄罗斯联邦公民在俄罗斯联邦境外身份的护照、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及其父母的护照,条件是这些文件中包含有关子女的信息,并有负责俄罗斯联邦公民身份事务的机构的官员签名和盖章证明。

要获得这些文件(标识),必须向俄罗斯内务部属地机构或俄罗斯联邦外交使团和领事机构提出申请。

同时拥有其他国籍的俄罗斯联邦公民出入境程序。

根据 2023 年 4 月 28 日第 138-FZ 号 «关于俄罗斯联邦国籍» 的联邦法第 10 条的规定,拥有双 重国籍或多重国籍的俄罗斯联邦公民只被俄罗斯联邦视为俄罗斯联邦公民,无论其居住地在何 处,联邦法或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规定的情况除外。

因此,拥有双重国籍或多重国籍的俄罗斯联邦公民只有持有证明其俄罗斯联邦公民身份的证件才能出入俄罗斯联邦。

以供参考

俄罗斯联邦与外国缔结了三项关于双重国籍问题的国际条约:

俄罗斯联邦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关于解决双重国籍问题的条约(莫斯科,1995 年 9 月 7 日);

俄罗斯联邦和南奥塞梯共和国关于解决双重国籍问题的协议(茨欣瓦利,2021 年 9 月 20 日)--该文件尚未生效;

俄罗斯联邦和阿布哈兹共和国关于解决双重国籍问题的协议(2022 年 9 月 27 日,莫斯科)--该文件尚未生效。

这些国际条约的条款没有规定同时拥有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南奥塞梯共和国或阿布哈兹共 和国国籍的俄罗斯联邦公民在出入境时可以使用这些国家的证件。

因此,拥有双重国籍或多重国籍的俄罗斯联邦公民只有持有证明其俄罗斯联邦公民身份的证件才能出入俄罗斯联邦。

护照、公务护照或外交护照失效的理由

  1. 2023 年 6 月 13 日第 212-FZ 号联邦法(2023 年 12 月 11 日生效)第 8.1 条对联邦法进行了补充,规定了护照、外交护照或公务护照失效的理由: 公民关于护照、外交护照或公务护照遗失的声明,或派遣俄罗斯联邦公民到俄罗斯联邦境外出差的组织关于外交护照或公务护照遗失的请愿书所确认的护照、外交护照或公务护照遗失、 由内政领域的联邦执行机构或其属地机构、负责外交事务的联邦执行机构或其属地机构、俄罗斯联邦外交使团或领事馆或《联邦法》第 7 条第 7 部分规定的其他联邦执行机构或联邦国家机构(以下简称签发护照、外交护照、公务护照的国家机构)通过;
  2. 护照、外交护照或公务护照持有者按照规定程序更改姓氏、名字、父称、出生日期(号、月、年)和(或)出生地信息、更改性别;
  3. 护照、外交护照或公务护照过期;
  4. 护照、外交护照或公务护照持有人死亡;
  5. 俄罗斯联邦公民在出差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正当理由未归还外交护照或公务护照,由签发外交护照 或公务护照的国家机关从派遣该俄罗斯联邦公民到俄罗斯联邦境外出差的组织处收到报告予以确认,该 组织有义务在规定期限届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转交该报告;
  6. 护照、外交护照或公务护照持有者的俄罗斯联邦国籍终止,由负责俄罗斯联邦国籍事务的授权机构通过的终止俄罗斯联邦国籍的决定予以确认;
  7. 取消护照、外交护照或公务护照持有者获得俄罗斯联邦国籍的决定; 
  8. 根据按照俄罗斯联邦总统规定的程序确定是否存在俄罗斯联邦公民身份时进行的检查结果,确定护照、外交护照或公务护照持有者不具有俄罗斯联邦公民身份;
  9. 根据联邦法第 8.2 条第一部分规定的检查结果,确定护照、外交护照或公务护照是根据伪造(虚假)或无效文件或不准确信息或伪造表格签发的;
  10. 由签发护照、外交护照或公务护照的国家机构,或由联邦安全局边境机构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的程序,确定护照、外交护照或公务护照包含不可靠信息的事实;
  11. 由签发护照、外交护照或公务护照的国家机关或联邦安全局边防机关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的程序,确定护照、外交护照或公务护照不适合继续使用的事实;
  12. 自护照签发之日起三年后,护照所有人未能收到护照;
  13. 自外交护照或公务护照签发之日起一年后,派遣俄罗斯联邦公民到俄罗斯联邦境外出差的组织未收到外交护照或公务护照;
  14. 根据联邦法第 15 条第 1 款的规定,俄罗斯联邦公民离开俄罗斯联邦的权利受到限制,但该公民无正当理由未根据联邦法第 18 条第一部分的规定向授权机构或组织交存护照、由签发护照的国家机构收到的授权机构或组织的报告确认,授权机构或组织有义务在指定部分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报告发送给签发护照的国家机构;
  15. 在护照、外交护照或公务护照遗失(被盗)表上签名。

护照、外交护照或公务护照无效(联邦法第 8.1 条第二部分):

  1. 根据联邦法第 8.1 条第 1 款第 3、4、12 和 13 分款的规定,从相关情况发生之日算起;
  2. 根据联邦法第 8.1 条第一部分第 2 分款规定的理由,在相关情况发生之日起 6 个月后;
  3. 根据联邦法第 8.1 条第一部分第 6 和第 7 分款规定的理由,自负责俄罗斯联邦公民身份事务的授权机构通过相关决定之日起;
  4. 以联邦法第 8.1 条第一部分第 8、9 和 15 分款所述理由,自护照、外交护照或公务护照签发之日起;
  5. 根据联邦法第 8.1 条第一部分第 10 和第 11 分款规定的理由,自负责签发护照、外交护照、公务护照的国家机构或联邦安全局边境机构通过相关决定之日起生效;
  6. 根据联邦法第 8.1 条第 1 条第 1、5 和 14 分款的规定,自接受相关申请或请愿或收到相关通知之日起。

请注意,如果护照、外交护照或公务护照的持有者按照规定程序更改姓氏、名字、父称、出生日期(号、月、年)和(或)出生地信息、更改性别,则在相关情况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后,护照、外交护照或公务护照将被视为失效。

被认定为无效的护照、外交护照或公务护照不得用于离开俄罗斯联邦和进入俄罗斯联邦。根据俄罗斯联邦 1993 年 4 月 1 日第 4730-I 号法律俄罗斯联邦国家边境法第 11 条第二部分以及《联邦法》第 6 条第一部分和第 8.1 条第一部分,联邦安全局边境当局将拒绝此类证件持有者通过俄罗斯联邦国家边境。

此外,在下列情况下,护照、外交护照或公务护照必须由联邦安全局边境机构没收,并送交签发护照、外交护照或公务护照的国家机构(联邦法第 8.1 条第五部分):

  1. 根据《联邦法》第 8.1 条第一部分第 5 — 11、14 和 15 分款的规定,护照、外交护照、公务护照无效;
  2. 护照、外交护照、公务护照由非护照、外交护照、公务护照所有人的人出示。

根据联邦法第 8.1 条第 10 和第 11 部分,联邦安全局边境机构有权在确定 护照、外交护照或公务护照信息不准确或不适合继续使用的情况下,宣布护照、 外交护照或公务护照无效。

2023年12月9日第2090号 «关于撤销俄罗斯联邦公民在俄罗斯联邦境外的身份证明护照、外交护照和公务护照的若干问题 «的俄罗斯联邦政府令获得批准:

确定俄罗斯联邦公民在俄罗斯联邦境外证明其身份的护照、外交护照或公务护照中存在不准确信息的规则;

关于证明俄罗斯联邦公民在俄罗斯联邦境外身份的俄罗斯联邦公民护照、外交护照和公务护照不适合继续使用的规定;

在俄罗斯联邦境外提取证明俄罗斯联邦公民身份的护照、外交护照和公务护照的规则。

鉴于上述情况,如果俄罗斯联邦公民的护照、外交护照或公务护照信息不准确(个人数据错误:姓、 名、父称、出生日期、出生地和性别(男/女),以及有不适合继续使用的迹象,建议向签发此类证件的国 家机构(俄罗斯内务部属地机构移民局、俄罗斯外交部代表处或俄罗斯联邦驻外领事馆)提出申请。

进入俄罗斯联邦

除非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和联邦法律另有规定(联邦法第 6 条),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必须出示俄罗斯联邦承认的有效身份证件和签证方可进入俄罗斯联邦。

同时,签发的签证类别必须与外国公民进入俄罗斯联邦的目的及其在俄罗斯联邦逗留的目的相符。

根据联邦法第26条第2款,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如故意报告虚假个人信息或在俄罗斯逗留的目的,可能不被允许进入俄罗斯联邦。

联邦法第 26 条和第 27 条第一部分规定的情况下,可根据授权机构的决定拒绝或阻止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进入俄罗斯联邦。

离开俄罗斯联邦

根据联邦法第 6 条,与俄罗斯建立签证旅行制度的外国公民在离开俄罗斯联邦时必须 出示有效签证(有效期未满)。

当外国公民持过期签证离开俄罗斯联邦时,边防机关官员会向俄罗斯联邦内务部递交该外国公民违反在俄逗留规定的材料。根据上述材料的审查结果,俄罗斯内务部可做出不允许该外国公民进入俄罗斯联邦的决定(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2015年1月14日第12号决议)。

联邦法第 28 条规定的情况下,可限制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离开俄罗斯联邦。

2022年3月31日俄罗斯联邦交通部第107号命令批准的《俄罗斯联邦国家边境口岸制度规则》。

本俄罗斯联邦国家边境口岸管理条例适用于在俄罗斯联邦国家边境口岸境内逗留的所有俄罗斯联邦公 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

边境口岸禁止:

  • 从事俄罗斯联邦法律未授权的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
  • 违反本规则进入(通过)和(或)以其他方式深入边境口岸领土,以及出境(出去)、向边境口岸领土(一些领土)进口(出口)货物、物品、动物;
  • 在非正式(非工作)时间以外,在没有本规则规定的证件、证件过期、失效或证件有效期尚未开始的情况下,进入边境口岸境内;
  • 以任何方式阻止其他人和车辆跨越俄罗斯联邦国境,除非是为了防止犯罪;
  • 干涉工作,并以任何方式妨碍国家控制机构下属部门官员履行公务;
  • 公开呼吁不遵守国家控制机构下属部门官员与履行公务有关的合法要求,以及其他旨在不遵守俄罗斯联邦国家边境制度和边境口岸制度的呼吁;
  • 采取能够危害跨越俄罗斯联邦国界的人员、国家管制机构部门官员、边境口岸管理、运输基础设施管理、法律实体和(或)在边境口岸合法经营的个体企业家的生命、健康和财产的行动,但边境管制单位管制和海关当局、内务机构的雇员的行动除外, 根据俄罗斯联邦立法规定的程序,从运输基础设施运输安全部队中获得授权的人员,以防止个人(群体)犯罪;
  • 未经边境管制单位官员许可,访问尚未完成边境管制的出国车辆,以及受到额外制度限制的出国车辆;
  • 未经边境口岸边防检查站官员的许可,开始移动和(或)改变出国车辆的停放位置,上(下)客、装(卸)行李和货物;
  • 未经边防检查站官员许可,进入边防检查站办公场所,越过护照检查站线;
  • 进入海关当局的办公场所,在实施海关监管的领土和场所内,跨越海关监管区的边界,未经海关官员许可在海关监管区内逗留(在边境口岸执行公务的边境管制分局雇员除外)。海关当局应控制海关当局办公场所、海关监管场所和海关监管区边界的进出;
  • 通过边境口岸的栅栏(旋转栅门)转运和接受各种物品(物品、文件);
  • 未经国家控制机构相关部门的许可,使用任何工程和技术建筑的技术手段对边境口岸领土上的其他物体、国家控制机构下属部门的雇员在执勤地点执行公务时的行为进行录音、录像和拍照;
  • 在管制行动期间,允许直接跨越俄罗斯联邦国境的人员使用手机和无线电通信设施;
  • 饮用含酒精饮料,餐饮中心除外;
  • 在边境和海关监管地点逗留抵达边境口岸但不以穿越俄罗斯联邦国境为目的的人员;
  • 在被告知拒绝通过俄罗斯联邦国家边境的理由后,在边境口岸境内停留徒步旅行者、车辆(及其乘员);
  • 在边境口岸的领土上遛动物;
  • 在边境口岸境内,在专门为此目的配备和标明的场所之外吸烟;
  • 未经边防单位负责人授权,在边境口岸上空使用无人驾驶飞行器;
  • 协助将违反本规则的人员和车辆带入(进入)边境口岸领土;
  • 按照旅行证件的规定,在出国旅行的车辆离开后逗留,以及乘坐在机场转机的出国旅行飞机在俄罗斯联邦境内过境旅行的人员在抵达后逗留超过 24 小时,但被迫停留的情况除外;
  • 实施其他违反本规则的非法行为。

对于违反这些规则的行为,2001年12月30日第195-ФЗ号《俄罗斯联邦行政违法法典》第18.4条规定了警告或行政罚款的行政责任。

2001年12月30日第195-ФЗ号《俄罗斯联邦行政违法法典》

第 18.1 条.侵犯俄罗斯联邦国家边界
  1. 违反人员和(或)车辆越过俄罗斯联邦国家边界的规则,或违反这些人员和(或)车辆从俄罗斯联邦国家边界到俄罗斯联邦国家边界和相反方向的边境口岸的命令,但本法第18.5条规定的情况除外,对公民处以2,000至5,000卢布的行政罚款;对官员处以30,000至50,000卢布的行政罚款; 对于法律实体—400,000到800,000卢布。
  2. 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实施同样行为,应处以 2 000 至 5 000 卢布的行政罚款,并处以或不处以驱逐出俄罗斯联邦的行政处罚。
  3. 在俄罗斯联邦国境线上或国境线附近从事经济、商业或其他活动而未通知边防当局,或虽已通知边防当局但违反在俄罗斯联邦国境线上或国境线附近从事经济、商业或其他活动的既定程序,应受到警告或对公民处以最高达 1 000 卢布的行政罚款,并没收违法工具或行政违法物品,或不予罚款;将对官员处以罚款以三3,000至5,000卢布,没收委员会文书或行政违法行为或行政违法行为;对于法律实体以10,000到30,000卢布,有或没有没收佣金工具或行政违法的主体。

备注。 对于本条和本章其他条款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未成立法人实体而从事企业活动的人员,在实施特定活动时,应作为法人实体承担行政责任,但本章相关条款对未成立法人实体而从事企业活动的人员的行政责任做出特别规定的情况除外,这些规定区分如下情况。

第18.4条俄罗斯联邦国家边境口岸违反制度的情况
  1. 在跨越俄罗斯联邦国境边境口岸违反该制度将对公民处以警告或行政罚款,金额为300至1,000卢布;对官员处以2000至5000卢布;对法人处以5000至10000卢布。
  2. 对于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的同样行为,应给予警告或处以300至1000卢布的行政罚款,并处以或不处以驱逐出俄罗斯联邦的行政处罚。
第18.7条.不服从军人因履行保护俄罗斯联邦国家边境的职责而发出的合法命令或要求

不服从军人为履行保护俄罗斯联邦国家边境的职责而下达的合法命令或要求的,应处以1000至1500卢布的行政罚款或十五天以下的行政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