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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境管制

关于俄罗斯联邦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出入境某些问题的信息

有关跨越俄罗斯联邦国境的规定,可在俄罗斯联邦安全局边防警卫局网站上查阅。

通过国家边境的依据是持有有权进入或离开俄罗斯联邦的有效证件。

通过国境包括承认抵达俄罗斯联邦领土的人员穿越国境的合法性,或允许离开俄罗斯联邦的人员穿越国境。

运输公司(客运公司)有责任对人员进入外国的签证或其他许可证的可用性进行控制。

不得通过俄罗斯联邦国境:

  • 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不得进入俄罗斯联邦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
  • 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决定禁止其离开俄罗斯联邦的人员。

根据 1996 年 8 月 15 日 «关于离开俄罗斯联邦和进入俄罗斯联邦的程序 «的第 114-FZ 号联邦法(以下简称 «联邦法")第 7 条,俄罗斯联邦公民离开俄罗斯联邦和进入俄罗斯联邦的主要身份证件得到承认:

  • 护照;
  • 外交护照;
  • 公务护照。

«国内护照»是俄罗斯联邦公民的护照,证明俄罗斯联邦公民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的身份;根据俄罗斯联邦与外国签订的协议,俄罗斯联邦公民可使用该护照出境前往阿布哈兹共和国、亚美尼亚共和国、白俄罗斯共和国、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吉尔吉斯共和国、乌克兰和南奥塞梯共和国。

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于1997年7月8日批准的《俄罗斯联邦公民护照条例》(编号为828)第7款,护照有效期为自证件所有人20岁至45岁执行之日起90天。

同时,这些国家的边境当局可能不承认年满 20 岁和 45 岁的俄罗斯联邦公民护照的有效性。

«外国护照»是俄罗斯联邦公民的护照,证明俄罗斯联邦公民在俄罗斯联邦境外的身份,可用于离开俄罗斯联邦,直至其到期日(护照规定的日期)。

根据1997年3月14日第298号俄罗斯联邦政府令签发的父母护照(不含电子介质的外国护照)中已正式登记其信息的俄罗斯联邦未成年公民,可在无需为儿童签发单独护照的情况下离开俄罗斯联邦和进入俄罗斯联邦。

在联邦法第15条规定的情况下,可暂时限制俄罗斯联邦公民离开俄罗斯联邦的权利。

未成年公民进出俄罗斯联邦的程序

根据联邦法第20条,俄罗斯联邦未成年公民可与其法定代理人之一一起离开俄罗斯联 邦,除非另一名法定代理人提交了不同意出境的声明。

如果俄罗斯联邦未成年公民在没有其法定代理人陪同的情况下离开俄罗斯联邦,除了其护照外,还必须有经公证的离开俄罗斯联邦的同意书。

经公证的俄罗斯联邦未成年公民离境同意书可由其法定代理人之一签署,同意书中可具体说明离境期限和公民打算前往的国家(一些国家)。

根据联邦法第21条,法定代理人有权声明反对俄罗斯联邦未成年公民离开俄罗斯联邦。

该禁令不适用于俄罗斯联邦未成年公民在其法定代理人陪同下离开俄罗斯联邦的情况,法定代理人是俄罗斯联邦公民,且已声明不同意该未成年人离开俄罗斯联邦。

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可通过非司法方式撤回其不同意俄罗斯联邦未成年公民离开俄罗斯联 邦的声明。

2021年8月31日俄罗斯联邦内务部第651号命令批准了不同意俄罗斯联邦未成年公民出境申请的提交、撤回、接收和核算程序。

如果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不同意俄罗斯联邦未成年公民离开俄罗斯联邦,则其能否离开俄罗 斯联邦的问题应由法院解决。

外国未成年公民无需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即可在边防检查站独立出入俄罗斯联邦。

同时拥有其他国籍的俄罗斯联邦公民出入境程序。

根据2002年5月3日关于俄罗斯联邦公民身份的第62-FZ号联邦法第6条的规定,除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或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同时拥有其他公民身份的俄罗斯联邦公民只被俄罗斯联邦视为俄罗斯联邦公民。

因此,同时拥有其他国籍的俄罗斯联邦公民只有在持有俄罗斯联邦公民身份证明文件的情况下才能出入境。

 

进入俄罗斯联邦

除非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和联邦法律另有规定(联邦法第 6 条),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必须出示俄罗斯联邦承认的有效身份证件和签证方可进入俄罗斯联邦。

同时,签发的签证类别必须与外国公民进入俄罗斯联邦的目的及其在俄罗斯联邦逗留的目的相符。

根据联邦法第26条第2款,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如故意报告虚假个人信息或在俄罗斯逗留的目的,可能不被允许进入俄罗斯联邦。 

在联邦法第 26 条和第 27 条第一部分规定的情况下,可根据授权机构的决定拒绝或阻止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进入俄罗斯联邦。

离开俄罗斯联邦

根据联邦法第 6 条,与俄罗斯建立签证旅行制度的外国公民在离开俄罗斯联邦时必须 出示有效签证(有效期未满)。

当外国公民持过期签证离开俄罗斯联邦时,边防机关官员会向俄罗斯联邦内务部递交该外国公民违反在俄逗留规定的材料。根据上述材料的审查结果,俄罗斯内务部可做出不允许该外国公民进入俄罗斯联邦的决定(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2015年1月14日第12号决议)。

在联邦法第 28 条规定的情况下,可限制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离开俄罗斯联邦。

2022年3月31日俄罗斯联邦交通部第107号命令批准的《俄罗斯联邦国家边境口岸制度规则》

本俄罗斯联邦国家边境口岸管理条例适用于在俄罗斯联邦国家边境口岸境内逗留的所有俄罗斯联邦公 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

边境口岸禁止:

  • 从事俄罗斯联邦法律未授权的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
  • 违反本规则进入(通过)和(或)以其他方式深入边境口岸领土,以及出境(出去)、向边境口岸领土(一些领土)进口(出口)货物、物品、动物;
  •  在非正式(非工作)时间以外,在没有本规则规定的证件、证件过期、失效或证件有效期尚未开始的情况下,进入边境口岸境内;
  • 以任何方式阻止其他人和车辆跨越俄罗斯联邦国境,除非是为了防止犯罪;
  • 干涉工作,并以任何方式妨碍国家控制机构下属部门官员履行公务;
  • 公开呼吁不遵守国家控制机构下属部门官员与履行公务有关的合法要求,以及其他旨在不遵守俄罗斯联邦国家边境制度和边境口岸制度的呼吁;
  • 采取能够危害跨越俄罗斯联邦国界的人员、国家管制机构部门官员、边境口岸管理、运输基础设施管理、法律实体和(或)在边境口岸合法经营的个体企业家的生命、健康和财产的行动,但边境管制单位管制和海关当局、内务机构的雇员的行动除外, 根据俄罗斯联邦立法规定的程序,从运输基础设施运输安全部队中获得授权的人员,以防止个人(群体)犯罪;
  • 未经边境管制单位官员许可,访问尚未完成边境管制的出国车辆,以及受到额外制度限制的出国车辆;
  • 未经边境口岸边防检查站官员的许可,开始移动和(或)改变出国车辆的停放位置,上(下)客、装(卸)行李和货物;
  • 未经边防检查站官员许可,进入边防检查站办公场所,越过护照检查站线;
  • 进入海关当局的办公场所,在实施海关监管的领土和场所内,跨越海关监管区的边界,未经海关官员许可在海关监管区内逗留(在边境口岸执行公务的边境管制分局雇员除外)。海关当局应控制海关当局办公场所、海关监管场所和海关监管区边界的进出;
  • 通过边境口岸的栅栏(旋转栅门)转运和接受各种物品(物品、文件);
  • 未经国家控制机构相关部门的许可,使用任何工程和技术建筑的技术手段对边境口岸领土上的其他物体、国家控制机构下属部门的雇员在执勤地点执行公务时的行为进行录音、录像和拍照;
  • 在管制行动期间,允许直接跨越俄罗斯联邦国境的人员使用手机和无线电通信设施;
  • 饮用含酒精饮料,餐饮中心除外;
  • 在边境和海关监管地点逗留抵达边境口岸但不以穿越俄罗斯联邦国境为目的的人员;
  • 在被告知拒绝通过俄罗斯联邦国家边境的理由后,在边境口岸境内停留徒步旅行者、车辆(及其乘员);
  • 在边境口岸的领土上遛动物;
  • 在边境口岸境内,在专门为此目的配备和标明的场所之外吸烟;
  • 未经边防单位负责人授权,在边境口岸上空使用无人驾驶飞行器;
  • 协助将违反本规则的人员和车辆带入(进入)边境口岸领土;
  • 按照旅行证件的规定,在出国旅行的车辆离开后逗留,以及乘坐在机场转机的出国旅行飞机在俄罗斯联邦境内过境旅行的人员在抵达后逗留超过 24 小时,但被迫停留的情况除外;
  • 实施其他违反本规则的非法行为。

对于违反这些规则的行为,2001年12月30日第195-ФЗ号《俄罗斯联邦行政违法法典》第18.4条规定了警告或行政罚款的行政责任。

2001年12月30日第195-ФЗ号《俄罗斯联邦行政违法法典》

第 18.1 条.侵犯俄罗斯联邦国家边界
  1. 违反人员和(或)车辆越过俄罗斯联邦国家边界的规则,或违反这些人员和(或)车辆从俄罗斯联邦国家边界到俄罗斯联邦国家边界和相反方向的边境口岸的命令,但本法第18.5条规定的情况除外,对公民处以2,000至5,000卢布的行政罚款;对官员处以30,000至50,000卢布的行政罚款; 对于法律实体—400,000到800,000卢布。
  2. 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实施同样行为,应处以 2 000 至 5 000 卢布的行政罚款,并处以或不处以驱逐出俄罗斯联邦的行政处罚。
  3. 在俄罗斯联邦国境线上或国境线附近从事经济、商业或其他活动而未通知边防当局,或虽已通知边防当局但违反在俄罗斯联邦国境线上或国境线附近从事经济、商业或其他活动的既定程序,应受到警告或对公民处以最高达 1 000 卢布的行政罚款,并没收违法工具或行政违法物品,或不予罚款;将对官员处以罚款以三3,000至5,000卢布,没收委员会文书或行政违法行为或行政违法行为;对于法律实体以10,000到30,000卢布,有或没有没收佣金工具或行政违法的主体。

备注.对于本条和本章其他条款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未成立法人实体而从事企业活动的人员,在实施特定活动时,应作为法人实体承担行政责任,但本章相关条款对未成立法人实体而从事企业活动的人员的行政责任做出特别规定的情况除外,这些规定区分如下情况

第18.4条俄罗斯联邦国家边境口岸违反制度的情况
  1. 在跨越俄罗斯联邦国境边境口岸违反该制度将对公民处以警告或行政罚款,金额为300至1,000卢布;对官员处以2,000至5,000卢布;对法人处以5,000至10,000卢布。
  2. 对于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的同样行为,应给予警告或处以300至1,000卢布的行政罚款,并处以或不处以驱逐出俄罗斯联邦的行政处罚。
第18.7条.不服从军人因履行保护俄罗斯联邦国家边境的职责而发出的合法命令或要求

不服从军人为履行保护俄罗斯联邦国家边境的职责而下达的合法命令或要求的,应处以1,000千至1,500卢布的行政罚款或十五天以下的行政拘留。

第15条在下列情况下,可暂时限制俄罗斯联邦公民离开俄罗斯联邦的权利:

  1. 在获知根据俄罗斯联邦国家保密法被列为国家机密的特别重要信息或绝密信息时,签订了涉及暂时限制离开俄罗斯联邦权利的劳动协议(合同),但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从该人最后一次获知特别重要信息或绝密信息之日起,直至劳动协议(合同)或俄罗斯联邦国家保密法规定的限制期限届满。如果保护国家机密部门间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公民在提交离境申请时知悉的特别重要信息或绝密信 息仍具有适当的保密性,则劳动协议(合同)中规定的离境权限制期限可由按照设立部门间协调和咨询委 员会的方式成立的部门间委员会予以延长。同时,从最后一次接触特别重要信息或绝密信息之日起,限制休假权的期限总共不得超过 10 年,包括劳动协议(合同)规定的限制期限;
  2. 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被征召服兵役或被送去服替代性民事役务,直至兵役或替代性民事役务结束;
  3. 根据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在对案件做出判决或法院判决生效之前,是嫌疑人或被告;
  4. 被判有罪,直至服刑(执行)或刑满释放;
  5. 逃避履行法院对其规定的义务,直到履行义务或双方达成协议;
  6. 在办理离开俄罗斯联邦的证件时,故意提供虚假的个人信息,直至办理此类证件的机构在不超过一个月的时间内解决该问题;
  7. 在联邦安全部门从事公共服务(工作),直至相关合同(劳动协议)期限结束;
  8. 被联邦安全机构开除军籍者,自开除军籍之日起最长五年。根据本段规定的理由限制离开俄罗斯联邦的权利的决定程序应由联邦安全执行机构确定;
  9. 被认定为资不抵债(破产),直到仲裁法院就完成或终止资不抵债(破产)程序做出裁决,包括仲裁法院批准和解协议。

第15.1条

应征服兵役的公民如收到军事委员会的传票,自联邦法律认定传票送达之日起,不得 离开俄罗斯联邦。在履行应传唤前往军事警察局的义务之前,这一限制将一直有效。

第 26 条 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 如果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出现以下情况,可拒绝其进入俄罗斯联邦:

  1. 在跨越俄罗斯联邦国境的检查站违反了跨越俄罗斯联邦国境的规则、海关规则、卫生规范, — 直至违反行为被消除;
  2. 明知故犯,谎报自己的情况或在俄罗斯联邦逗留的目的;
  3. 丧失劳动力;
  4. 三年内多次(两次或两次以上)因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实施行政违法行为而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被追究行政责任的--自最后一次追究行政责任的决定生效之日起三年内;
  5. 丧失劳动力;
  6. 丧失劳动力;
  7. 丧失劳动力;
  8. 之前在俄罗斯联邦逗留期间,自临时逗留期满之日起三十天内未离开俄罗斯联邦,但以下情况除外:因急 诊、重病或居住在俄罗斯联邦的近亲死亡,或因不可抗力(在特定条件下不可避免的特殊情况)或其他自 然现象而无法离开俄罗斯联邦领土;
  9. 参加外国或国际非政府组织的活动,而该组织已被决定宣布在俄罗斯联邦境内不得开展活动;
  10. 参加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或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为行使《联合国宪章》第七 章规定的权力而决定专门设立的机构编制的有资料表明参与极端主义活动或 恐怖主义的组织和个人名单、或与恐怖组织和恐怖分子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 扩散有关的组织和个人名单所列组织的活动,或在联合国安全理事会通过决 定编制与恐怖组织和恐怖分子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扩散有关的组织和个人名 单的情况下参加这些组织的活动。

第 27 条在下列情况下,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不得进入俄罗斯联邦境内:

  1. 为确保国家防卫或安全,或公共秩序,或保护公众健康的目的,有必要这样做,但1995年3月30日第38-ФЗ号联邦法第11条第3款规定的防止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疾病(艾滋病毒感染)在俄罗斯联邦蔓延的情况除外;
  2. 对于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已根据俄罗斯联邦关于重新接纳的国际条约做出从俄 罗斯联邦行政驱逐、递解出境或由俄罗斯联邦移送至外国的决定,自行政驱逐、递 解出境或由俄罗斯联邦根据俄罗斯联邦关于重新接纳的国际条约移送至外国之日起五 年内;
    1. 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曾多次(两次或两次以上)被俄罗斯联邦行政驱逐出境、递解出境或根据俄罗斯联邦关于重新接纳的国际条约被俄罗斯联邦移送到外国,在这种情况下,自俄罗斯联邦行政驱逐出境、递解出境或根据俄罗斯联邦关于重新接纳的国际条约被俄罗斯联邦移送到外国之日起10年内,被俄罗斯联邦行政驱逐出境、递解出境或根据俄罗斯联邦关于重新接纳的国际条约被俄罗斯联邦移送到外国
    2. 根据“俄罗斯联邦境内外国公民的法律地位”联邦法第 32.5 条,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在俄罗 斯境内逗留期间,自离开俄罗斯联邦之日起三年内,重新接纳程序终止;
  3. 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或境外因故意犯罪而有未申报或未申报的犯罪记录,并根据联邦法律得到认可;
  4. 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未按照俄罗斯联邦法律提交申请签证所需的文件--直至提交为止;
  5. 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在提交之前未提交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有效的医疗保险单,但外国外交使团和领事馆雇员、国际组织雇员、上述人员的家庭成员及其他类别外国公民除外(基于互惠原则);
  6. 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在申请签证时或在俄罗斯联邦国境边境口岸,不能证实在俄罗 斯联邦境内居住及随后离开俄罗斯联邦的资金到位情况,或不能按照经授权的联邦执 行机构规定的程序提交提供此类资金的担保;
  7. 对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做出了不适宜在俄罗斯联邦逗留(居住)的决定;
  8. 不再有效;
  9. 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使用虚假证件;
  10. 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在俄罗斯联邦逗留期间逃税或逃缴行政罚款,或未能偿还与被行政 驱逐出俄罗斯联邦或递解出境有关的费用,直至全额支付相关费用。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偿还此类债务的程序由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
  11. 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在一年内多次(两次或两次以上)因侵犯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或违反 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在俄罗斯联邦逗留(居留)制度或在俄罗斯联邦境内从事劳动活动的程 序而被追究行政责任,自俄罗斯联邦外交部最新决议生效之日起五年内
  12. 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在俄罗斯联邦的前一次逗留时间累计超过九十天,每次逗留时间为一百八十天,自离开俄罗斯联邦之日起三年内;
  13. 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之前在俄罗斯联邦逗留期间未离开俄罗斯联邦,并在俄罗斯联邦连续逗留超过一百八十天,但自联邦法律规定的在俄罗斯联邦临时逗留期限届满之日起不超过二百七十天,自离开俄罗斯联邦之日起五年内;
  14. 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在俄罗斯联邦停留期间未离开俄罗斯联邦,自联邦法律规定的俄罗斯联邦临时停留期限结束之日起连续在俄罗斯联邦停留超过二百七十天,自离开俄罗斯联邦之日起十年;
  15. 根据2012年12月28日第272-ФЗ号联邦法第1条第1款"关于对参与侵犯基本人权和自由以及俄罗斯联邦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人施加影响的措施",该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被列入禁止进入俄罗斯联邦的人员名单。

第28条.在下列情况下,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离开俄罗斯联邦可能受到限制:

  1. 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因涉嫌犯罪而被拘留或作为被告被起诉,直到对案件做出裁决或法院判决生效;
  2. 被判定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犯有罪行,直至服刑(执行)或刑满释放,但根据法院判决对受害方不负有物质义务的外国公民或假释出狱的无国籍人士除外;
  3. 逃避履行法院强加给他们的义务,直到义务得到履行或双方达成协议;
  4. 未履行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纳税义务,直至履行了纳税义务;
  5. 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因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犯有行政违法行为而被追究行政责任,直至刑罚执行完毕或刑满释放。